“新基建”资金从哪儿来?听听专家怎么说

加快“新基建”推进步伐,资金从哪里来?在专家们看来,加大“新基建”投入

0321202010

  加快“新基建”推进步伐,资金从哪里来?在专家们看来,加大“新基建”投入不能走老路,要拓宽资金来源,创新投融资方式,有效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。

  加大投入不能走老路

  传统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集中在铁路、公路、机场等领域,因此,也称为“铁公机”。而“新基建”则更多集中于5G、人工智能、数据中心、工业互联网等科技创新领域基础设施,以及教育、医疗等消费升级重大民生领域。

  传统“铁公机”建设因为投资规模巨大、资金回收周期长,而且公益性较为突出,因此主要以国家预算资金或国有部门投资为主。

  根据2018年数据,全国城镇基建投资中,一般公共预算支出、政府性基金支出(专项债资金使用核算在内)、城投平台是三大主要资金来源,分别贡献投资额约23%、25%、38%,合计贡献达86%。私人部门对基建投资的贡献主要体现在PPP和电力企业自筹资金,估算其分别贡献2018年基建投资的6%和8%,占比较小。

  “‘新基建’与传统基建主要依靠地方政府投资的情况很不一样。”中商智库首席研究员李建军认为,与传统基建相比,“新基建”项目更偏重于信息化和创新领域,项目的科技化程度较高,意味着市场主体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参与度会比较高。

  近年来,我国在工业互联网、人工智能、物联网等“新基建”领域发展较快,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这些产业的发展尊重市场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,普遍强调投资收益和回报,以市场化投融资方式为主,这也激发了这些领域的发展活力。

  在李建军看来,当前地方政府的债务水平比较高,完全依靠政府的财政支持和债务支持也是不现实的。“新基建”项目的融资必须依靠多元化的融资体系,并在融资方式上有所创新。

  构建多元化投融资体系

  专家认为,发展“新基建”,需要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,加快出台配套措施,对“新基建”给予有针对性的财政、金融和产业政策支持,通过产业引导基金、担保基金等方式不断吸引市场资本参与到“新基建”的项目建设中来。

  恒大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任泽平认为,对于“新基建”,要优化财政投资方向和结构,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,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和配置效率。绝不能搞一次性的过度刺激,而应做中期投资规划,在加大投资力度的同时有节奏分批有序推进。

  具体来说,应实行积极财政政策,将平衡财政转向功能财政,上调赤字率和专项债发行规模,为减税降费以及扩大基建的支出腾挪空间。当前政府杠杆率可控,且背后有庞大的国有资产支撑,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有加杠杆空间,可通过发行特别国债支持特定阶段基建项目。

  “‘新基建’融资要更加多元化。”李建军认为,地方政府资金有限,要按照“资金跟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准备工作,尽快形成有效的投资。同时应发挥出“四两拨千斤”的引导作用,通过产业引导基金、担保基金等方式不断吸引市场资本参与到“新基建”的项目建设中来。

  银行等金融机构也需要跟上“新基建”的步伐,打破“抵押品依赖”。李建军表示,“新基建”项目与传统项目的不同之处是高技术创新,轻资产、缺少抵押品的情况比较多。银行的贷款产品应该更多从未来收益来考虑,开发以未来收益权为主的金融产品以及知识产权抵押的产品。如当前很多银行设立了理财子公司和投资公司,可以考虑从股债结合的角度消除信息不对称,为创新企业提供资金。

  此外,融资方式也需要与“新基建”需求相匹配。基于基础设施建设周期长、投资回报期长的特点,李建军表示,应该重点发挥信托、保险等长期资金的作用。信托机构应设立专门的“新基建”投资信托计划或者投资基金,从单一项目入手,提供长期债权资金。信托机构还可牵头和保险等长期资金合作,参与投资“新基建”项目,以解决基金资金期限和项目建设运营期限不匹配的问题。

  在直接融资方面,还应充分发挥科创板的作用,积极推动在“新基建”领域比较成熟的企业抓紧上市,充分利用资本市场的各类投资者,特别是机构投资者的股权投资资金,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创新企业。

  充分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

  加快推进“新基建”,还需要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,对民间资本一视同仁。

  在传统基建领域,民间投资仍然存在准入门槛。国家统计局此前曾公布分行业投资绝对额数据,2017年的数据显示,民间投资在全部固定资产投资中占比为60.4%。其中,在制造业、农业、文体娱乐业中分别占87.2%、76.0%、57.3%;但在水电燃气、交运邮政仓储业、水利环保公用事业3大基础设施领域中仅分别占38.2%、20.3%、22.6%。

  任泽平建议,要进一步放开基建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,尤其是为民营企业参与基建投资拓展渠道、消除限制。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,对于清单之外的所有行业、领域,都要给予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的机会。同时,要合理确定投资资格,不得设置超过基础设施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、资产规模、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,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、建设、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。

  “对商业化价值低但又非常有必要的、涉及公共信息的、市场整合难度比较大的信息类‘新基建’,政府应积极主导或牵头。”任泽平认为,在信息类“新基建”领域,除5G基站、公共大数据中心等项目外,政府应充分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。主要通过制定行业规则、设施标准、产业规划布局等,推进市场有序运行。在资金来源方面,要规范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融资模式,引进私人资本提高效率,拓宽融资来源。

  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,还要创造好的环境。李建军强调,在推进市场资本参与“新基建”项目的过程中,地方政府还要继续推进“放管服”改革,不断优化项目投资的流程,提高项目投资参与的便利化程度,优化营商环境,减少市场资本参与项目的交易成本。(经济日报·中国经济网记者 陈果静)